朱光明实在没有想到,竟然会有这样的顾客,竟然会这样浪费食物,竟然可以如此在大庭广众之下。毫无羞耻,毫无良知地将没有喝完的啤酒倒掉,实在让人不可思议。现在一想到,这位顾客浪费掉的啤酒,他就心疼不已,不知道这个活动还应不应该继续下去。朱光明开了一家烧烤店,前段时间他的生意平平淡淡,他愁得整夜整夜睡不着。他一直在想办法,怎样才能将顾客吸引进店,现在烧烤店的竞争那么大,没有创新,没有优势,是真的很难维持下去的。他左思右想,觉得低价招揽顾客,是比较好的出路。于是他就推出19.9元4个菜还送1箱啤酒,他觉得这个活动肯定是会很吸引顾客的。果然,活动一推出,来他店里的人就络绎不绝,看到这么多人来光顾他的生意,他心里乐开了花。他推出的这个活动,看起来是他亏了,实际上他是一个精明的人,他并不笨。他是这么想的,4个菜是家常小菜,成本也就是10来元,至于啤酒一箱,只要这些客人桌上有啤酒,自然就会点他的烧烤,那么啤酒的钱在烧烤上就会赚回来了。等更多的人认可他家的烧烤味道,让顾客养成习惯,来他家就餐,他的生意就一定会好起来。只是他万万没有想到,他竟然遇上硬茬。那天晚上,店里来了几位顾客,他们一进店,看到这么便宜的活动,马上就让朱光明端上菜,提上一箱啤酒过来。朱光明看到这几个人爽快,想着这几个人多少能让他挣一点钱。结果让他失望了,这几个人就吃那几个菜,烧烤点的非常少。朱光明看他们没有点多少烧烤,自然有点失望,但他没有给顾客脸色看,就当他们在那里是充当人气。由于他们并没有点多少烧烤,那几个菜很快吃完,点的烧烤也吃完了,他们要结账走人了。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,朱光明真的无法接受。结账的那位顾客竟然说:“那些啤酒我们没有喝完,我们要带走。”朱光明一听,当然不同意了,他送啤酒的目的,就是让顾客点更多的烧烤来吃的,如果这个顾客真的要把喝剩的啤酒带走,那他真的是血本无归啊。于是他跟顾客解释,活动推出来,希望顾客在店里吃完喝完,不可以带走的,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亏本的。他以为这样解释,就可以得到顾客的理解,谁知顾客一声不响,拿了一个垃圾桶,来到餐桌前。然后他做出了让大家都不可思议的一幕,只见他将没有喝完的啤酒,一瓶一瓶地倒到垃圾桶里。朱光明当时就惊呆了,周围的顾客也是惊呆了,大家怎么也想不明白,这个顾客怎么会这么浪费食物。不少人觉得这个顾客倒掉的不是啤酒,而是一个人的良知。大家都很理解,店家进行的这个活动是亏本的,喝不完不允许带走也是可以理解的,他们觉得这位顾客可以把喝剩的啤酒让店家存起来,下次再来消费,没必要因为带不走啤酒,就浪费食物。有更多的人认为,这个顾客可能是同行,就是来砸场子的。而朱光明则觉得,可能是这位顾客就是来占便宜的,根本就不是想着进来消费的。遇到这样的事情,朱光明很是心疼,不知道该怎么办。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,来看待此事?1、对于顾客来说,朱光明推出这个活动,那么顾客付了19.9元,4个菜和啤酒就属于他的了,他是可以带走的,因为他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顾客进店与朱光明就构成合同关系,朱光明提供菜品和啤酒,顾客付款,那么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就已经结束了,顾客有权带走属于他的菜品和啤酒。2、朱光辉如果不想顾客带走啤酒,那么在活动的页面上就要标明啤酒要在店内喝,不可打包带走,这样顾客才不能带走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条规定,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所以朱光明如果后面不希望顾客带走啤酒,那么就要在活动的页面上标明,活动赠送的啤酒不可带走。3、顾客带不走啤酒将啤酒倒掉,这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。《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啤酒也是有粮食酿造的,倒掉啤酒,就是浪费食物,虽然这位顾客解气了,但却会受到他人的谴责。其实不管在任何情况下,浪费食物的行为,都是可耻的。(朱光明为化名)